2009-11-23
【维权提醒】过度维权等于无法维权 不能漫天要价!
番茄酱里发现番茄皮索赔1.5万元 维权,岂能漫天要价 过度维权等于无法维权 [align=center][/align] 菜里吃到虫子,免单外还要求加赔几条中华;用了1个多月的手机坏了,在保修范围内却要求换新的手机;绿茶饮料里面有沉淀物,要求赔偿上千元……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过度维权”这个新鲜词语也随之产生,此类案件也不断增多。消保部门认为,其实,“过度维权”是维权过程中一种不成熟的行为。 番茄酱里发现番茄皮 要求赔偿1.5万元 调解员:离谱 今年6月份,安徽籍务工人员王某在瑞安市的某超市里花十几元钱购买了一瓶番茄沙司番茄酱。拿回家后,他发现这瓶番茄酱里有一块半个小拇指指甲大小的番茄皮,他当即拿着这瓶番茄酱到消保委进行投诉。 王某对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说,超市出售的番茄酱里留有番茄皮,说明该番茄酱在制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他认为超市出售有质量问题的番茄酱对他的权益造成了伤害。超市作为该问题番茄酱的销售方,应该对他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并提出了1.5万元的赔偿金。 这让受理投诉的调解员哭笑不得。谁都知道番茄酱是由番茄加工而成,番茄酱里带有一点点的番茄皮并不会给人造成伤害。最重要的是王某根本没有吃这瓶番茄酱,也没有因为这瓶番茄酱而引起身体上任何的不适。如果因为这半个小拇指指甲大小的番茄皮而让厂方或者销售方赔偿1.5万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工作人员说:“1.5万元的赔偿金提得太离谱了。” “如果有证据表明商品或服务确实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那么商家不但要退款,还要负担消费者就医看病等相关费用;但如果没有造成伤害,食品类的,商家最多也只是‘一赔十’,其他的更低。”工作人员诉记者,如果消费者提出的索赔金额没有事实上的证据,高额索赔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过度维权等于无法维权。而像王某这样的情况,根本够不上权益受到伤害,更是无法得到法律和工商、消保部门的支持。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王某自知无理,拿着番茄酱回去了。 不小心鼻子撞出血 要求赔偿上万元 商家: 敲诈 1个月前,瑞安市民黄女士在市区某KTV里消费时,因专注于接电话,不小心与退出包厢的服务员撞在一起,导致鼻子红肿、流鼻血。KTV的相关负责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黄女士的鼻子并无大碍,没有出现鼻骨骨折等状况。KTV一方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600多元钱。原本事情可以到此结束了,但黄女士对KTV进行了投诉,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外加一个5200元的红包。她认为,鼻子怎么样现在还不好说,有可能存在隐性的后遗症,KTV应该对她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而KTV方面认为,黄女士受伤后,他们已经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已经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而对于黄女士后来所提的精神损失费,他们觉得有些过分。 对于此次事件,瑞安市工商局安阳所的调解员张瑞刚告诉记者,作为企业一方,KTV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从责任追究来说,这并不是他们单方面的错误。黄女士自己的不注意也是造成此次事件的重要原因,当时服务员的额头也是肿了一大片。“责任认定也分大小,此次责任应该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张瑞刚说,黄女士提出上万元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她“高看”了自己的利益,也是“过度维权”。经过一个多月的调解协商,最后KTV赔了黄女士2000元钱。 |